2004年10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小区保安与小偷里应外合
法院:物业公司赔大半
木子

  永嘉县瓯北镇某住宅小区保安人员竟然与盗车贼结成猫鼠同盟,将盗窃来的摩托车运到小区保安住处折散后运回老家,由于小区管理不善,致使该小区偷盗事件屡屡发生。近日,小区业主陈某因为自己摩托车被盗,以小区未尽管理义务,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并最终打赢了官司。
    2002年12月10日,陈某所居住的瓯北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温州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3年7月,新成立的物业公司永嘉县分公司,具体对小区进行管理。但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监控设施没有正常运作、出入人员没有登记、小区保安与偷盗人员互有联系、没有实行24小时巡逻等严重问题,因此该小区常有偷盗事件发生。今年2月27日晚,陈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宗申牌摩托车被盗,陈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一直未破案。陈某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套建筑负有养护、维护和小区安全监控的义务。但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同时,未达到约定的管理指标,也未尽到安全监控义务。法院判决陈某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0%),而陈某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40%)。(木子)